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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风险提示书

2016-09-18 18:06

    为了使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明确诉讼风险,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减少不必要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原告应当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具体、完整的诉讼请求,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还要负担相应诉讼费用。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上诉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五、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有错误的,将承担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所受到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无效。

  原告或者第三人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

  七、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供证据的要求,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将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八、证人不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九、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已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已方有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一、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