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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贩卖假证假章牟利 还传授他人犯罪方法?面对审判吧!

2020-08-14 10:12
来源: 本院
作者: 李丹

出生证、户口本、毕业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印章……办假证不再是人行天桥办证大爷的专利,只需要几百块钱,都可以在下面这位90后某网店主手里“买到”。这么明目张胆干违法乱纪的事儿,等待你的只有审判!

8月12日下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在某网店铺发布商品信息招揽有办理假证需求的客户,为躲避官方网站监管,李某某客户添加其微信账号,获取客户证件信息资料,并通过微信红包等方式收款。李某某在网上购买原材料,使用软件,利用其制作的模板对客户的证件资料进行编辑调整,制作假证后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李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31本、国家机关印章1伪造事业单位印章25枚伪造、买卖身份证件64份,共计获利人民币52604.4元。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搜查扣押各类空白证件、证芯、塑料印章若干及电脑、打印机、印章机、压证器、钢印压膜机、塑封机等作案工具多台。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取鲁某某(另案处理)1000元学费,通过QQ远程协助、微信聊天等方式向某某及其妻子吴某某(另案处理)传授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方法。2019年3月至9月,鲁某某、吴某某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副本38本,帮助客户处理车辆违章。

2019年3月7月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向与其合租的田某某(另案处理)、李(另案处理)传授伪造证件的犯罪方法,并给二人提供制作假证的原材料某某、李运用李某某传授方法伪造、买卖行驶证25本、驾驶证10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建设社会信用系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和部门办理,切不可自作聪明,以为走的是“捷径”殊不知误入犯罪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