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诉讼风险告知书
各民商事诉讼当事人: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集体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正司法。为促使诉讼当事人依法及时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特将诉讼中的风险提前告知如下:
一、原告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内七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通知预交仍不按期预交的,将承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须按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并提供与申请保全数额相等的财产担保及保全标的物的详细情况,如申请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将承担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五、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不准许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六、原告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次日起,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或申请延期举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未获批准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七、如对需鉴定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交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八、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即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过该期限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九、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案件将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将承担债权无法实现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