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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执行“组合拳” 受害家属终领赔偿款

2018-08-23 08:14
来源: 五峰法院

(通讯员 卢新荣 李硕)近日,五峰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综合运用搜查、拘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执罪”等一系列强制措施“组合拳”,顺利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货车侧翻引发事故,起诉赔偿获得支持

2015年9月30日12时20分,章某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载萝卜、白菜,由五峰至宜昌行驶至325省道108.6公里处,因章某某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在一急弯处发生侧翻,将对向驶来的李某某驾驶的轿车(车载田、田某某)侧压,造成田当场死亡,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田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突如其来的车祸,毫无征兆降临到原本幸福的一家三口,仅剩孩子一人幸存,令人惋惜。

事后,死者李某某父母谭某某、张某某,死者田某父母田某某、陈某某分别向五峰法院起诉,两案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章某某系受邱某雇请运输货物,事故货车实际车主为邱某,系邱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武汉某公司购买。双方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购车合同》中约定,邱某结清购车贷款本息等费用之前,该车辆挂靠在堰钟公司名下。后堰钟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对事故货车投保了商业保险。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两案合计赔偿610000.00被告邱某两案合计赔偿764589.00元,被告章某某堰钟公司对两案被告邱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堰钟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9月26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拒不履行心存侥幸,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该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余被告并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查明邱某下落不明,章某某正在江北监狱服刑,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堰钟公司对邱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院执行员多次组织申请人与堰钟公司座谈协商。方某某作为堰钟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运营不善,没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在迫于执行压力下安排公司职员于2017年11月份给两案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和谭某某分别支付了1万元整,共计两万元整。

2018年3月14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某下落,执行人员果断对其实施了拘留。堰钟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虚假报告公司收入情况和动产情况,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三、面临追究刑事责任,转变态度主动履行

2018年5月16日,执行人员依法对堰钟公司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堰钟公司办公电脑及相关资料物品,并随相关证据作为补充材料一并移送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当日下午,执行人员再次到江北监狱提审被执行人章某某,得知章某某将于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被执行人章某某表示等其刑满释放后马上找工作分期分批履行义务。

5月23日,执行人员再次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堰钟公司座谈,在大量调解工作和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堰钟公司承诺分期分批履行。5月30日,堰钟公司如期向法院账户支付第一期款项30万元整。迫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面临追究刑事责任压力,堰钟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态度开始转变,主动到法院签署了执行担保书,对剩赔偿款以个人财产提供执行担保,如被执行人堰钟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方某某本人财产。7月10日,方某某主动提前将剩余的444589.00元执行案款全部履行完毕。7月13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本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毕。随后,法院经审查后向公安机关撤销了对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