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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概况

2022-03-28 10:58
来源: 本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地处鄂西南,与湘鄂两省六县市(石门县、松滋市、鹤峰县、巴东县、宜都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交界。五峰为典型的山区,全境皆山,平均海拔1100米,居湖北省第二;全县海拔2000米以上的高山有32座,占宜昌市的60%。国土面积2372平方公里,辖5镇3乡、108个村(社区),户籍总人口19.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02万人、乡村人口15.58万人。五峰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以土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84.8%。五峰是革命老区,是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贺龙、廖汉生等老一辈革命家曾经在五峰境内长期领导革命斗争,1979年被确定为首批全国革命老区县。五峰属国家武陵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是湖北省9个深度贫困县之一,现已“摘帽”。

新中国成立后,五峰的司法审判机构经历了司法科、人民法庭、人民法院三个阶段。

1950年成立五峰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与县政府合署办公,兼理刑事、民事案件;同年4月,建立五峰县人民法庭,设置1个县庭,县长李仲恭兼任审判长,公安局长兼任副审判长,并相继在城关、渔洋关、仁和坪、长乐坪、采花、白溢、湾潭等7区设立分庭,区长兼任审判长。1951年12月,取消司法科。1953年4月,成立五峰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和行政股,赵富任院长,配审判员3名,书记员3员,法警1名。1954年6月,成立巡回法庭,配庭长1名,审判员2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提出“砸烂公、检、法”。1968年1月,撤销五峰县人民法院及各人民法庭,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五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下设办事组、侦破组、审批组,统一行使公、检、法的职能。1972年12月,军管组撤销。1973年1月,恢复五峰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4年12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成立,五峰县人民法院随之更名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五峰老县城地质安全隐患严重。2011年4月,国务院批准同意五峰县政府驻地由五峰镇迁至渔洋关镇。随着县城大搬迁政策实施,建筑面积6707㎡、高5层、总投资达1283.9万元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办公楼于2015年9月竣工验收,办公办案条件得到根本性改善。2015年11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迁至新县城渔洋关镇,坐落于三房坪社区幸福大道46号。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目前设9个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设4个人民法庭。核定中央政法编制61名,核定员额法官20名。现有院领导班子成员7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规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下列案件: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各类申诉、再审案件。除审理案件外,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还依法办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其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2000年以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首创“背篓法庭”,在未设法庭的乡镇设立巡回法庭和办案点,每月定时到点办案,方便山区群众诉讼。法官和工作人员用背篓背着案卷、法律文书、庭审标牌及干粮,走村入寨,巡回办案,架起了法院干警和群众之间的“连心桥”,被形象而亲切地称为“背篓法庭”,事迹先后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报道。新时期,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继承发扬“背篓法庭”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拓展“背篓法庭”的内涵。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加强政治建设,狠抓执法办案,服务发展大局,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改革,强化队伍建设,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