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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法院电话沟通回复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五峰县人民法院院长:您好!我叫刘娜丽,女,土家族,1992年10月1生,住宜昌市杨岔路88号22栋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420528199210012249,联系电话:18995908958,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昌文与被执行人王申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于2024年5月12日已经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寄到贵法院(快递单号:1213311282418签收日期为2024年5月12日)。今天下午收到麦法院电话,说是我因个人带孩子肯定不会对我的房子拍卖,跟我商量说要不等到拍卖时在提出执行异议,我当时回复等我咨询后回复。等我咨询律师后回复贵法院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担心因为贵法院没有及时接听电话,导致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特向五峰法院院长信箱里回复贵法院电话里面提出的要求:我不同意等到拍卖时在提出异议申诉,贵院将我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希望法院执行庭在规定的期限内撤销(2024)鄂0529执恢14号执行裁定书,并对我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时进行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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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刘娜丽
发信时间:
2024/5/21 16:14:42
【信件回复】
案外人刘娜丽申请执行异议案件已立案受理,案号(2024)鄂0529执异5号,该案已定于2024年5月29日下午15:00时在五峰县法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听证,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传票,请按时到庭参加听证,若有时间变动会与异议人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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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5/24 10:39:28
【信件回复】
您好,已将您的诉求转相关承办人办理,稍后由承办人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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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5/24 1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