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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投诉信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1、 开庭前多次申请网上开庭,已经告诉法官,对方有暴力倾向; 2、 到宜昌后,被告方七八个人围堵机场出口,说明对方有暴力倾向(5月8日晚上九点左右到的宜昌机场,在警察帮助下凌晨12时多才离开的宜昌机场); 3、 5月10日上午,代理人再次向法院申请,要求网络开庭,法院不允许; 4、 代理人已经告诉法院,我进入法庭或离开法庭时会出现问题,法院答应让原告先离开,但法院没有这么做,且法官故意不让原告先离开,法官在开完庭故意让原被告在一起谈话; 5、 由于法院不允许网络开庭,造成严重后果;一是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离开五峰县城)达20多个小时(自开完庭5月9日下午4点庭审结束-5月10日下午2点左右);二是导致被告情绪失控,喝下农药住院; 6、 法院不允许网络开庭的理由混乱:开始说设备不允许;后来说网络开庭需要被告方同意;再后来又说已经通知了开庭,不能网络开庭; 7、 被告庭审时,已经认可对原告有暴力行为,法官还告诉被告说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该行为结合法官违法不同意网络开庭的行为,原告据此认为法官帮着被告通过现场开庭的方式使原告不得不到五峰县城,然后纵容或帮着被告自己及唆使被告12周岁的儿子通过在原告乘坐车辆前面阻挡及在离开五峰县城的唯一道路上截停等方式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以达到限制原告离婚目的。本人实名投诉法官陈俊为能保证开庭要求我安全离开,结果给我造成心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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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王美玲
发信时间:
2023/5/12 9:55:30
【信件回复】
一、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确定了开庭时间及地点,后原告要求网络开庭。本案未网络开庭的原因为:1.已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确定线下开庭时间及地点后,再决定网络开庭需被告方同意,否则开庭不具有合法性,本案中,被告不同意网络开庭;2.本案系离婚纠纷,进行调解是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在被告强烈要求与原告见面、和解的情况下,本案亦不适合网络开庭;3.本案系五峰镇法庭审理案件(五峰镇法庭位于五峰镇,不是在县城,离县城70公里),法庭没有相关网络开庭的设施,仅能通过微信调解平台在手机上对双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调解,如双方争议大,特别是有证据需展示的案件无法用该平台进行开庭审理,故本案无法通过网络开庭。为了保证庭审不发生问题,公安机关派两名公安人员,全程在法庭外值守。 二、原告所说在机场被围堵的情况,经了解,事实上是被告为了挽回婚姻,当天带儿子及部分亲友到机场接原告,被告购买了鲜花、水果、黄金首饰等礼物,但原告拒绝接受,双方在机场发生争执。本院得知此情况后,通过电话反复对被告进行了劝说,被告表示听从法庭意见,情绪缓和。 三、开庭审理中,被告情绪平和,相反原告表现较激动。经开庭查明,原被告同居、结婚已十四年,一直在广东上班,感情较好,但在经济上较困难,儿子在五峰长期托教,节假日都无人接送。双方产生矛盾的起因是原告于2023年3月的一天,在KTV和同事娱乐后午夜2时回家,被告疑原告外遇,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离开广东,返回山东老家后提出离婚。庭审中被告当庭向原告致歉,承认错误,要求和好的愿望强烈。法庭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让双方单独沟通(承办人及安保人员全程在外守候),双方单独沟通过程平和,未产生过激言语,但原告始终不愿和好。庭后,原告及其母亲、律师欲乘网约车离开,其儿子(12岁,性格非常内向)情绪突然失控,站在车前不准车辆启动,法庭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反复劝说,儿子一言不发,就是不让母亲离开,并对劝说的工作人员踢打,但被告并未限制原告离开,也无过激行为和言语,被告还曾准备对儿子进行强制拖离,以便让车辆启动离开,因担心对儿童产生不良后果,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了劝阻。后原告下车步行离开法庭,并步行走出街区,儿子随后追赶,公安人员驾车前往介入,后由公安机关处置,法庭不了解后续情况。 四、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双方性格均较冲动,容易激动,但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从挽救家庭角度出发,现已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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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7/24 11: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