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午9时30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一案。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五峰法院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首次将在押被告人提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为解决疫情期间“提押难、开庭难”的问题,五峰法院积极与看守所沟通协调,制定了详细的工作预案,对审判庭、提押用车等相关场所和设备进行了全面消毒。庭审当日,从提押到还押,被告人全程穿戴防护服、口罩及护目镜;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律师等人员均按规定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切实做到审判和疫情防控两不误、两促进。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携带自制钢丝猎套,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茅庄村山林中,设置十几个猎套,准备猎捕野生动物用于自己食用。2019年11月14日,张某某前往该山林查看,发现成功捕获一只“獐子”,遂将 “獐子”及猎套装入随身携带的蛇皮袋,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的“獐子”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目》一级物种林麝。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物种林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庭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并在本地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张某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由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