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醉驾打个盹 醒来入班房

2016-09-06 10:52
作者: 向瑾    浏览: 786

“全体起立!”

“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9月5日上午10点,五峰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实刑的案件

“我服判,我不上诉。醉酒驾驶简直是害人又害己啊!我以后再也不喝酒哒!”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判,并后悔的说。     

案发当天,被告人在同组村民家中吃酒,中午喝了五两白酒,下午又喝了二三两。晚上7点多,李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回家,路上一直迷迷糊糊,因为喝多了肢体不受控制,摩托车失控倒在了路边。李某某欲起身扶起摩托车,不料酒后浑身无力便倒在地上睡着了。路过的司机见状报警,警察到场后唤醒李某某,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485mg/100ml。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373.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五峰公安局侦查后移送五峰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五峰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并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刑罚,同时并处罚金。县交警大队、县交运集团、县公交车司机、普通驾驶员等五十余人参与旁听了本次的公开宣判,真实的案例警示了广大群众依法参与交通活动。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要通过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件和真实的庭审,对醉酒驾车的危害性进行更加深刻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与同事、家人一起真爱生命、远离酒驾。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