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民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总有一些侥幸分子铤而走险。湖北鹤峰易某3年前因饮酒驾驶被公安机关罚款2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本应吸取教训,不料今年5月再次饮酒驾驶把自己“送进去”。
对于此类轻微刑事案件,7月24日-25日,五峰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4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易某、陈某、梁某某、李某某等4名被告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至1万元不等刑罚。4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当庭宣判。“轻案快审”审判模式有效缩短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时间,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按下“加速键”,实现公正与高效的“同频共振”。
案例一:
2024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8 时许,被告人易某在长乐坪镇苏家河村某工地食堂吃饭时饮酒。19时许,易某驾车行驶至苏家河村一乡村路口,将车辆随意停放堵住其他车辆进出。当晚 20 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将易某查获,易某现场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传唤,后被强制传唤接受调查。经鉴定,易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72.31mg/100ml。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案例二:
2023年12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渔洋关镇某工地宿舍吃饭时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长乐大道中心加油站与一货车追尾,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 鉴 定 , 陈 某 血 液 中 乙 醇 含 量 为176.05mg/100ml。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案例三:
2024 年 1 月 8 日下午 18 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渔洋关镇某公司工地工棚吃饭时饮酒,后驾驶客车与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发生刮擦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63.40mg/100ml。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四:
2024 年 3 月 25 日 下午19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渔洋关镇某餐馆吃饭时饮酒。次日 0 时许,李某某驾驶汽车与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被公 安 机 关 查 获 。 经 鉴 定 , 李 某某 血 液 中 乙 醇 含 量 为174.02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