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就一把椅子,屋里坐不好!”海拔1500余米的高山上,经过密密的灌木丛、静静散布着的青岩(石灰石),来到深深的杂草丛中,原告李某家的三间瓦房,看起来已几十年未变。“那就在外面找个地方!”审判员胡庆红、叶正祥一行来到原告李某家中,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年12月24日,李某等六人搭乘龚某驾驶的客车,在行驶途中,车辆撞向山体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龚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等六人无责任。20天后,因“胸部外伤后疼痛伴活动受限”, 李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胸骨体骨折、右胸第3、4肋骨骨折,李某随后入住治疗17天,休息2月。治疗结束后,李某认为其因胸椎骨折留下一系列疼痛后遗症,行走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于2017年6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龚某赔偿其医药、误工、护理、营养、住院伙食、交通损失合计170524.00元。
承办法官在向被告龚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了解到原告李某已年近七旬、未成家、无子女、属于五保户,被告龚某与原告李某曾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对于剩余部分,龚某曾驱车两个多小时找到李某家中,邀请李某兄长见证给付,因双方存有争议,李某未接受龚某送去的钱款。
因李某居住地偏远、通讯信号差、交通不便,根据李某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均未能接通。考虑到李某前述情况及被告解决问题的积极性较强,承办法官在与被告沟通后,决定赴原告家中进行庭审,力争化解双方矛盾。庭前调解中,虽然双方争议仍较大,无法达成一致,但在法官的细致说理下,双方均表示积极参加诉讼、解决问题,法庭决定另行定期开庭审理。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车程,又两个小时透彻的释法析理,忘记了高温、忽略了蚊虫,法官与李某、龚某的满满诚心,纠纷未解决,去时信心高涨,回时些许失落。“做任何工作,只要你用心去做,一定能把它做好”,胡庭长给大家鼓劲。是啊,成事在人,全心全意、尽力去做,一点点小小的进步,也会慢慢煽动蝴蝶的翅膀,展露光辉与力量。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人们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也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近几年我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涉民生类案件占比达三分之一,在办案力量未有增加、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重、司法责任制压力大的情况下,一线员额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坚守司法良知,维护着司法的公正与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