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守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鄂0529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附民原告人邓守金各项经济损失26196.10元。后因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鄂05刑终3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本院将罪犯邓守成于2022年1月12日交付五峰土家自治县看守所收监羁押。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在罪犯邓守成羁押未送交监狱交付执行期间,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文件,以罪犯邓守成患有严重心脏病,随时有生命危险,不宜继续羁押为由,于2022年1月28日书面建议本院暂予监外执行,且罪犯邓守成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外就医申请。2022年1月29日本院将有关材料上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邓守成的病情组织诊断。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鄂05法诊1号罪犯邓守成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罪犯邓守成所患疾病二尖瓣脱垂,二尖瓣重度关闭不全,肺动脉高压、心律失常、心功能III级,具有因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所致心脏性猝死风险,依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1项、第2项以及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范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邓守成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拟决定对罪犯邓守成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邓守成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28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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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