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传义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鄂0529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王传义于2021年7月2日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7月8日本院将有关材料上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王传义的病情组织诊断。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鄂05法诊3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罪犯王传义所患疾病肝、腹腔、颈部淋巴结转移癌,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范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王传义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王传义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王传义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4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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