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生活中常见的经济活动和融资行为,因操作灵活简便而被广泛应用,但其借款简单快速的背后,却常常潜藏着法律风险,并由此引发了大量借贷纠纷。为了让广大群众能够在借款时多一份安心,五峰法院推出民间借贷避坑指南系列,为您的借贷资金多上一把安全锁。
案例一:不打借条就借款 借贷关系存隐患
被告向某多次向原告张某借款,并许诺了还款时间。张某分别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转账支付给向某,金额合计17000元。借款后向某均未约定到期还款。后张某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向某辩称转账资金为张某赠与,不需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未能提供借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在原告张某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如向某所发“你支付宝有3500吗,我到时候一起给你”等此类信息显示,向某具有借款意思,双方借款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成立生效,原告向被告提供17000元借款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负有偿还义务。
法官提醒,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如果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只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却不能排除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如赠与、买卖、租赁等都可能产生转账交易。所以案件审理中,借贷关系的认定还需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没有借条的借贷纠纷,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维护权益的举证难度和风险成本。五峰法院提示您,借款时要签订规范清晰的借款合同(借条),以规避风险。
案例二:借条内容有缺漏 现金借款风险多
被告申某向原告向某借款,向某将20000元现金交付给申某,现场无其他人。向某出具借条,载明了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人等信息,并签名按印进行确认。事后,申某逾期未足额还款并一直拖延,向某故诉诸法院,要求申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自还款截止日期起算的逾期利息。被告申某辩称借款金额为18000元,对偿还金额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申某向原告向某出具亲笔书写借条,视为对借款事实的确认。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对自己所提主张进行举证的义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申某无证据证明原告向某交付资金为18000元,故法院对原告向某所提供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予以采信。向某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两分,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借条上也未载明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故向某主张申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双方对借据效力的认定、借款利率等要素的认识不一致,签订不规范的借贷合同会加大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的难度,而签订能够明确双方义务、规范借贷行为的借款合同有利于减少诉讼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民间借贷合同的格式范本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人信息、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违约责任等。
出借资金要有转账凭证,如银行流水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备注借款)等形式,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如确实需要现金交付,交付现场也可设立见证人或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案例三:共同债务需认定 共签才能保权益
被告刘某因经营某厂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周某借款,并向周某出具借条,载明了借期内利率和借款人刘某、吴某(刘某之妻)等信息,由刘某一人书写签字。事后,刘某按约定支付三期利息后,再未偿还本息。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吴某二被告偿还本息。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为用于刘某个人经营,借款与刘某之妻无关,由刘某独立承担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该厂经营者为刘某,其妻吴某未参与共同经营,且吴某另在其他单位工作,有独立收入来源。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为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或一方举债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债共签”制度旨在保障未举债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周某持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请求吴某共同承担债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的举债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为明确责任和降低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其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